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和七十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方式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不得变更。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  
  交费期间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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