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二、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三、附加合同终止。  
              若根据附加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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